《關于繼續委托各鎮(街道)行使城市管理領域部分行政處罰權的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讀
一、編制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市、區有關整合基層審批服務執法力量、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下沉的決定,明晰權責關系,落實責任主體,提高綜合行政執法效能,構建權威高效的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結合上一輪城市管理委托執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該方案符合基層減負規定,且不涉及公平競爭相關事項。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委托執法范圍及權限。明確各鎮(街道)以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名義行使市容環衛管理、城鄉規劃管理、物業管理、燃氣管理、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建筑垃圾管理、大氣污染防治等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調查取證、監督管理等權限。
(二)明確委托執法責任及方式。明確委托單位及受委托單位的權利和義務,通過簽訂委托執法協議的方式具體落實委托執法工作。委托期限內委托事項需要部分調整的,委托方應當及時向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備案。需要重新履行決定或者批準手續的,按照《南通市行政執法委托規定》的有規定執行。
(三)明確委托執法工作要求。通過加強隊伍建設、嚴格規范執法行為、強化監督考評等要求和舉措,不斷提高執法隊伍的依法履職能力,提升執法管理的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