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提案提出者: | ;無黨派人士界; | 建議/提案號: | 014 | |
標題: | 以民生需求為導向 大力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 | |||
建議/提案內容: |
一、我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現狀
1.健全公共法律服務網絡體系。我區已基本建立了三級公共法律服務組織網絡。目前全區共有律師事務所4家,律師32人;公證處1家,公證員5人,公證員助理3人;基層法律服務所23家,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96人;區級法律援助中心1個,工作人員5人。15個鎮(街道)和婦聯、人社局、看守所等多個機關單位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25個,全區所有村(社區)都建立了法律援助聯絡點。區級層面,2013年4月,成立了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中心”將窗口接待與后臺延伸服務結合起來,整合法律援助、人民調解、法制宣傳、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公證律師、法律服務等工作職能,實行“集中受理、分類辦理、限時辦結”的工作流程,實行“統一接待、統一分流、統一協調、統一督辦”。鎮(街道)層面,依托司法所(社會管理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建立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由司法所人員輪流值班,接待群眾咨詢、辦理相關法律事務;在全區所有村(社區)全部建立了司法行政服務站,由律師、法律工作者為群眾和基層社會組織提供顧問服務,參與基層疑難復雜糾紛的預防化解工作。
2.拓展延伸公共法律服務領域。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以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為先導,穩步推進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行業、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率先在全省全面實施“一對一”法律服務工程,出臺《關于實施“一對一”法律服務工程的意見》和《關于實施村(社區)法律顧問全覆蓋工程的意見》,為區、鎮、村三級配備“一對一”法律顧問,對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給予23萬元補助并納入財政預算。同時在每個村(社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備“一村一員”法律援助、公證聯絡員。81所各類學校全部配備法律顧問,律師、法律工作者擔任企業法律顧問574家,組建工商聯(總商會)法律維權中心和行業(異地)商會法律顧問團9個。每年組織律師對100家億元規模以上重點園區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實施“法律體檢進企業”活動,提供上門服務,提供法律建議。
3.整合聚集公共法律服務資源。以建立區級法律顧問制度為先導,穩步推進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行業、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建立了區級法律顧問團,積極參與顧問單位法律文書的審查、法律事務的代理,提出可行的法律建議和意見。開展律師、法律工作者到村(社區)駐點服務,實現法律援助“村村通”,讓困難弱勢群體享受到均等及時的法律服務,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大力開展調解工作的社會化、專業化建設,建立矛盾糾紛綜合協調化解機制,加強行業性專業調解組織建設,完善公調、訴調、檢調、訪調、勞調對接工作機制。
4.提升公共法律服務信息化水平。積極打造區級12348司法行政法律服務平臺,加強專線輿情收集分析、處置能力,定期提交專線輿情分析報告,開展專家律師上線、法律專題咨詢活動。建立12348法律服務熱線與12345市民熱線、999民生熱線等政府服務類熱線的聯動融合模式,建成橫向集聚、縱向延伸的綜合性運行服務平臺,實現信息系統化、實戰一體化,為打造“城區半小時、農村1小時”的公共法律服務圈提供信息技術支撐。
二、我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公共法律服務社會化程度不夠高。雖然司法行政機關依托職能優勢,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但實踐中很難爭取相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一方面,一些部門對公共法律服務的認識不足,對公共法律服務的職能、作用不甚了解,參與度不高,尤其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中心仍然是依托司法所開展此項工作,顯得力不從心,難見成效。另一方面,公共法律服務的社會認知度不高,群眾對公共法律服務的性質缺乏了解,遇有法律問題,少部分有法律意識的會找律師、法律工作者尋求有償法律服務,相當一部分還是習慣于求助于信訪、公安等部門,因此,公共法律服務的作用就大打折扣,服務與需求對接錯位,導致公共服務資源不能有效利用。
2.公共法律人員綜合服務能力不夠全面。區、鎮(街道)兩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人員綜合素質參差不齊,造成基層法律服務資源分配不均,供需矛盾突出,難以保證群眾在“家門口”享受到優質的公共法律服務。特別是在農村,擔任法律服務任務的人員理論水平相對較低,處理事務大都憑實踐經驗,難以從法律上給予強制性、專業性保障。
3.公共法律服務保障制度不夠健全。公共法律服務體現了公益性、社會化服務的特性,目的是滿足群眾的基本法律需求,但目前建立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還是在司法行政體制內運行,沒有納入到政府的公共服務保障體系,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的制度體系尚未確立,難以維持公共法律服務的正常開展,公共法律服務的公益性沒有得到充分體現,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共法律服務的水平和質量。
4.公共法律服務產品不夠豐富。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但受限于基層司法行政部門在人、財、物等方面的局限,很難定制出一套完備明晰的服務產品,亟需設計和研發配套的法律服務產品。
三、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建議
1.明確公共法律服務定位。把公共法律服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公共服務范圍,并對工作質量、服務效能進行考核評價,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專業發展、項目合作的原則,制定政策措施,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法律服務,滿足公共法律服務社會化基本需求,真正做到公共法律服務覆蓋城鄉,惠及百姓。
2.建立政府購買的公共法律服務機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公共法律服務政府投入動態增長機制,不斷提高公共法律服務水平和均等化程度,探索公共法律服務政府購買機制。按照人口基數建立公共法律服務財政投入最低標準,安排公共法律服務財政預算資金,依照服務內容、質量和效果等開支使用,促進公共法律服務常態化、可持續發展。建立健全政府財政保障機制,推動公益性公共法律服務補償機制,健全人民調解個案補貼、法律援助案件補貼、律師、法律工作者駐點服務補助等制度,激發公共法律服務人員工作熱情。
3.完善內部運行機制和外部協調機制。加強區、鎮(街道)、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窗口建設,健全配套銜接制度,完善細化服務流程,實現三級窗口規范化、常態化服務。在區中心建立律師輪班值守接待咨詢制度,負責接待群眾法律咨詢和法律事務的處置;在鎮(街道)中心開展律師、法律工作者駐點服務,由司法所人員負責日常法律事務的接待處理工作;在村(社區)建立對接服務機制,定期開展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送法進村(社區)活動,開展點對點即時法律服務,最大限度地方便群眾。完善12348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平臺服務功能,建立網上公共法律服務大廳,開辟網絡咨詢、訴求受理、辦理法律事務、監督投訴等服務項目。
4.豐富公共法律服務產品,增進服務廣度和深度。公共法律服務產品基于滿足社會基本法律需求,包括:普法教育、法律援助、法律咨詢、辯護、代理、公證、調解等,因此,應制定詳盡的公共法律服務產品目錄,供服務對象參考和選擇,同時,建立基本法律服務產品庫和人才庫,如:調解個案、訴訟案例、常用法規、普法產品庫和律師、法律工作者、公證員等法律人才庫,更為直觀地為群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務,讓服務對象切實感受到實用、管用。
5.大力扶持公共法律服務業發展。注重培養、打造結構合理、專兼互補的人才隊伍,注重挖掘和培養法律服務人才資源。要不斷提高專職法律服務人員素質,通過專業培訓、以會代訓等形式,加強人員的能力培養,提高窗口服務能力。在此基礎上,加強對專業法律服務人員的指導和管理,培育一批高端復合型法律人才和品牌化、專業化法律服務機構,積極拓展知識產權、醫療、教育、資產重組等領域的業務,確保適應目前沿江沿海開發、經濟轉型升級等復雜形勢的需要。
6.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群眾知曉率和參與度。公共法律服務是一項公益性、普惠性和均等化的法律服務民生工程,要通過傳統的宣傳方式和現代新媒體宣傳手段,將公共法律服務信息普及到千家萬戶,讓公共法律服務產品深入人心,使公共法律服務工程覆蓋城鄉,讓群眾在家門口就能享受到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務。通過設立法律服務站點,將公共法律服務的觸點扎根于基層村(社區),讓百姓看得見、摸得著、想得起、用得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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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 主辦: | 司法局 | 協辦: | |
答復日期: | 2016-04-18 | |||
答復內容: | 已解決或正在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