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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提案提出者: ;馬鋒;朱鑫濤; 建議/提案號: 020
    標題: 關于盡快落實新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并做好新老政策銜接的建議
    建議/提案內容:
        自2005年9月30日之后,全區被征用土地實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實行此安置辦法后,被征地農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杜絕了每年一次性拿租金,使用完之后的幾個月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且通過多年的政策支持,老百姓的補償標準在逐步提高,得到老百姓的一致認可,參保的積極性較高。特別是最新的省93號令出臺后,更是對老百姓權益進行了最大化。
        在充分肯定這些政策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矛盾。最新的93號令出臺后,區相應出臺(通政發[2015]1號和通政辦發[2016]28號)文件,這些文件是針對2013年12月1日之后征用的農戶,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體系中前后兩個時段出現了保障標準不一樣,老百姓認為同樣的土地,同樣被征用,生活在同樣的時代,得到的補償相差較多,對此很不能理解,對2013年12月1日之前應參保的農民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不愿意再實行原來的安置政策,并通過多種方式向各級部門反映此問題。并且2013年12月1日之后已經安置的農民到目前為止,還未能拿到相關安置補償。另外,2005年以前企業通過當地政府征用的這部分土地,一次性給村里分給老百姓的土地補償費即將分完,嚴格來講,沒有按照現行的土地政策進行被征地安置,沒有安排失地農民進入社會保障體系,到期以后勢必會影響到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如果不采取相應的措施,恐怕會引起較大的社會矛盾。
        為此,建議相關部門能考慮老百姓的訴求,盡快推行新老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銜接,并將最新的被征地農民保障政策執行到位,確保基層穩定。
     
        說明:此提案為并案件,提案人:馬鋒、朱鑫濤。
        聯系電話:馬    鋒    13921485998;朱鑫濤    13962865588。   
    承辦單位: 主辦: 農工辦 協辦: ;人社局;財政局;
    答復日期: 2017-06-29
    答復內容:

    馬鋒、朱鑫濤委員:
      關于你們所提的“關于盡快落實新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并做好新老政策銜接的建議”收悉,對你們的提案答復如下:
      1、我區嚴格執行征地補償安置政策。2005年9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之間的征地執行省政府26號令,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生活保障。2006年5月,我區根據《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26號)規定,出臺了《通州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試行辦法》(通政發〔2006〕16號),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四個年齡段,并明確了每個年齡段的生活補助金標準、時限,以及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標準。2009年10月、2011年10月、2015年10月分別增調了全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我區將根據情況,適時適當提高各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金或養老金標準)。2013年12月1日起的征地執行省政府93號令,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2015年3月,我區根據《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93號),出臺了《通州區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通政發〔2015〕1號),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注重新老政策銜接,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辦法》規定了,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次月起,按照我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1.1 倍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養老補助金的標準原則上隨本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相應調整。同時規定,被征地前已經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同時享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2005年9月1日前的征地維持原狀。
      2、2016年4月,我區出臺了《南通市通州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細則》(通政辦發〔2016〕28號),與《南通市通州區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通政發〔 2015〕1號)同步實施。《實施細則》提出了政策銜接辦法:省政府 93 號令實施后仍在勞動年齡段的原執行省政府 26 號令并已納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可選擇參加企保(不含女滿55周歲人員),按本區靈活就業人員標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所需費用由個人承擔。原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仍按原渠道領取。達到符合領取企業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按《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計發基本養老金。原待遇同時終止發放,其個人分賬戶資金余額一次性結付本人;原執行省政府 26 號令并已納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參加企保的(含第十四條參保人員),如達到男 60周歲、女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180 個月),經本人申請,可參照本細則第七條第一款第 2 點規定補繳。
      3、2005年9月1日前征用的土地,政策上實行一次性補償,且已補償到位,不符合省政府26號令和93號令的規定,無法納入我區被征地農民保障范圍。
      4、你鎮申報的被征地農民,區政府已經批準,并由人社局承辦被征地農民的參保、個人賬戶管理和養老待遇支付工作。
      對于你們的提案,區各職能部門將按照區政府的統一部署做好相關工作。
      感謝你們對我區被征地農民保障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通州區委農村工作辦公室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