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2023通州兩會專題報道
1988年5月3日政協第七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主席會議通過的《全國政協委員視察簡則》,對全國政協委員參加視察工作作了具體的規定,主要內容有:
——全國政協常委、在京委員、港澳地區委員,由全國政協辦公廳負責組織視察;全國政協京外委員由全國政協辦公廳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協組織就地視察或跨地區視察。
——在京委員由全國政協辦公廳發通知,直接向全國政協秘書局報名;京外常委和港澳地區的委員,由全國政協辦公廳分別委托地方政協和新華社香港、澳門分社征求所在地區全國政協常委及港澳地區委員的意見,然后報全國政協秘書局。
——為保證委員的身體健康和視察的順利進行,年老體弱、生活不能自理者,不宜參加。參加視察的委員一律不得帶隨員。
——視察活動要注意厲行節約,各地接待工作要一律從簡。住房:75歲以上或副部(省)級以上的委員住單間,其他委員兩人合住一間。交通:一律集體活動,根據人數多少乘大轎車、面包車。伙食標準: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醫療:外出期間因病治療或住院,醫療費或住院費按國家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經費報銷:全國政協常委、委員的費用,由全國政協辦公廳支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協預先墊付的費用,可憑原始單據統一向全國政協辦公廳辦理報銷事宜。
視察團成員應按規定的活動計劃統一行動。如在視察過程中,或在視察后個人另去它地的一切費用(含返程旅費)均由本人自理。
——每個視察團在視察結束后,應寫出視察報告。其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由全國政協秘書局轉有關部門和領導處理。
(責任編輯:曹蘇宇)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